氧疗服务“上新”后进展怎样?******
很多市民尤其是老人,在新冠感染之后会出现胸闷气短,对氧疗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多。目前,本市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设置了专门的吸氧区,同时为有需求的市民提供氧气灌装服务。社区氧疗服务“上新”后进展怎样?居民都有哪些具体需求?灌装氧气回家有哪些细节要注意?昨天,记者针对市民关切的问题展开探访。
■北下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
老人和孕妇对氧疗最迫切
昨天下午,记者来到海淀区北下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,随着近期需要氧疗的患者增多,这里专门开辟出一间诊室,设置了吸氧区。在护士长郑亚南的陪护下,一位老人正在制氧机旁,进行着氧疗服务。
“我最近总是胸闷气短,晚上经常睡不着觉。”老人说,多亏了这台制氧机解决了燃眉之急,每次吸完一个多小时的氧气后回家,她都能睡个踏实觉。正说话间,一位女士拿着氧气袋前来寻求灌装服务。“我家老人在新冠感染之后,呼吸也不太顺畅。老人行动不便,无法前来吸氧,自己买制氧机也不太划算,所以我买了专门的氧气袋前来灌装,拿回去给老人吸。”
在征得老人的同意后,郑亚南决定先给该女士灌装氧气,仅用了几分钟的时间,一包氧气袋就灌满了。郑亚南又重新给老人接入呼吸导管,并且仔细地叮嘱该女士回家后如何使用的注意事项。吸氧区旁的诊室是输液室,这里设置了两台氧气罐,几位老人正在边输液边吸氧。郑亚南说,这里服务的主要是症状相对重一些,同时需要输液和吸氧的患者。
据北下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主任崔纳介绍,前来氧疗的大多是老人,有些老人本身就有基础疾病,在新冠感染之后,胸闷气短的情况比较多,自去年12月初以来,氧疗需求明显增多了。“吸氧是改善症状的一个很有效的治疗方法。”崔纳说,通过临床发现,除了老人,还有不少孕妇缺氧的症状也很明显,她们往往还伴随着心理焦虑,氧疗在帮助他们改善症状后,更是对她们的一次心理疗养。
■蒲黄榆卫生服务中心
已提供228袋灌装氧气服务
蒲黄榆卫生服务中心共有两个院区,最近吸氧和灌装氧气袋需求都大幅增长。在蒲黄榆卫生服务中心(北区),记者看到,输液室在提供氧疗服务,共设有三个氧气罐,需要进行氧疗的市民坐在椅子上接受氧疗服务。在隔壁的一个单间内,同样有一个氧气罐,还设有一张床位,可以为有特殊需求的市民提供氧疗服务。
护理部主任刘艳新告诉记者,仅新年第一周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便为居民们提供了228袋灌装氧气服务,此外,还有十余位市民在中心内接受了总计59个小时的氧疗。刘艳新说:“患者在接受氧疗前,都要接受专业诊疗。在这一过程中,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症状以及血氧含量开具治疗单,明确单次氧疗的时间、每次的氧气流量以及总的治疗周期。此后医护人员便会按照治疗单为患者提供氧疗服务。”
刘艳新表示,之前可能有一些市民已经购买了制氧机,具备在家进行氧疗的条件,但氧疗作为一种辅助治疗措施,一旦吸入的氧气浓度过高或时间较长,就可能会出现氧中毒的情况。因此她建议,市民最好能够先进行问诊再进行氧疗。“我们在网上公布了服务电话,如果居民需要在家进行氧疗,最好先行咨询家庭医生或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,并听取专业人员的指导。目前我们准备有血氧仪,市民可以免费来此检测血氧含量,以便更准确了解自身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接受氧疗。”(记者 孙延安 陈圣禹 通讯员 王永武)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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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